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办法的宣传,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