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办法的宣传,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