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学校分布和资源配置、适龄儿童、少年的分布和需求,合理安排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凭父母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合法证明和工作或居住证明,就近入学。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