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义务和责任,并有权检举任何侵占、损坏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