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统一编制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编制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开源与节流并重,灌溉与旱涝并举,并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土资源平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规划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设、节水措施应用、管理能力建设以及生态保障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