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对在农田水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