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应当组织开展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众主动参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