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编制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规划或者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挤占、挪用、截留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经费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