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护与使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单位和管护人员应当定期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制作巡查记录;对危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