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单位和管护人员应当定期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制作巡查记录;对危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