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每年结合农时组织村民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进行夏修和冬修;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后,应当及时组织村民维护损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清理沟渠杂草、淤泥等障碍物,修复田间路面,确保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