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兴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但由灌区村民投劳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除外。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