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改、财政、水务、农业、国土、林业、农发等部门,统筹安排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有关的建设项目,整合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中连片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