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村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出资投劳,对通过一事一议形式筹资筹劳完成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财政应当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村(居)委员会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直接收益、民主决策、量力而行、合理限额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村民出资投劳。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村民应当执行经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居)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可以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其使用该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但不得侵犯其其他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