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工程所需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政府适当扶持的原则筹集。

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