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工程所需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政府适当扶持的原则筹集。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