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推毁或者擅自买卖、转让、移植特定林木。因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集中保护管理需要,确需移植特定林木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一)移植重点保护区域内特定林木的,应当经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二)移植非重点保护区域内特定林木的,应当经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