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推毁或者擅自买卖、转让、移植特定林木。

因县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或者集中保护管理需要,确需移植特定林木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一)移植重点保护区域内特定林木的,应当经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移植非重点保护区域内特定林木的,应当经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