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特定林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标准对特定林木进行养护,发现特定林木受害或者生长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特定林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实、查明原因并明确责任后,予以注销。特定林木死亡未经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核实注销的,不得擅自处理。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