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土地、地质矿产、环保、林业、农业、水务、公安、民政、扶贫、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农村公路相关的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