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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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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对县道行使管理、养护职责,对县道、乡道、村道实施路政管理。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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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