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农村公路养护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养护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