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用于自治县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其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

(四)依法筹集的其他各种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统筹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检查。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