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农村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农村公路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县道不得低于公路三级技术标准,乡道不得低于公路四级技术标准,村道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新建、改建、扩建乡道、村道,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公路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