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公路总体规划进行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