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湿地保护规划或者未落实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控制制度的;(二)违法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申请的;(三)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或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