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省级湿地公园名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