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湿地污染或者破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向有关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