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所管辖湿地内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及其他利用湿地资源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湿地保护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