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方法或者环保的材料和工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