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保障湿地的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