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补助、委托管理、社区共管、定向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加强湿地保护与建设。对退化的湿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补水、封育、禁牧、限牧、退耕、截污、恢复植被、生态移民等措施,进行重建或者修复改造,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