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经批准设立后,其性质、名称、范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