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未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增加湿地面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