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面积在八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一)湿地生态区位比较重要;(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三)受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集中分布。湿地保护小区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