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设立湿地公园,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实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的生态功能,划定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在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内,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其他活动。湿地公园的宣教展示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