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组织编制湿地保护名录。

湿地保护名录应当定期通过政府网站和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湿地保护名录应当包括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湿地的名称、类型、范围、管护责任单位等事项。

湿地保护名录分为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重要湿地名录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和省重要湿地名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