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名录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确定全省及设区的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确保湿地保护面积总量不减少。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