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确定全省及设区的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确保湿地保护面积总量不减少。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