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省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旅游、水产养殖、采砂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湿地保护规划相互衔接,促进多规合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