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已修改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