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教育和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职业规范,表达行业合理诉求,并做好信息沟通、行业自律、行业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