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被处罚或者因服务质量被有效投诉一次的,停业学习二天;十二个月内累计满二次的停业学习五天,满三次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