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出租汽车在道路运输证暂扣期间投入营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