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客运服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客运服务实行扬手招车、电召、站点租乘等服务方式。乘客在城市非禁停路段及禁停路段的临时停靠点扬手招车,出租汽车应当即停即走。乘客通过电召方式订车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按规定提供电召服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为老弱病残孕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