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客运服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建设、道路通行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对出租汽车候客点、停靠站等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并建立合理的出租汽车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