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建设、道路通行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对出租汽车候客点、停靠站等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并建立合理的出租汽车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