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二节 出租汽车经营权第十五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