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二节 出租汽车经营权第十四条已修改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出租汽车经营权取得人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合同应当约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内容,以及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等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