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延续的主要依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