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已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数量;(二)车辆和驾驶员要求;(三)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为五至十年;(四)经营权的收回及其他使用要求。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