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数量;

(二)车辆和驾驶员要求;

(三)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为五至十年;

(四)经营权的收回及其他使用要求。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