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已废止企业应当在可回收利用产品和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识。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或者包装,应当标注再生品标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