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设施第九条有效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名称、呼号、频率、频道、技术参数和地址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