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广播电视台(站)终止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确需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报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三十天的,视为终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