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车站、码头、广场、街道、楼宇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进行电视播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播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